招商引资>
(一)项目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次签约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在出让合同期内,使用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租赁期限最长为30年,租赁土地价格可根据土地位置、用途等情况与土地所有者协商。土地租赁或出让到期后,使用者可优先续租或受让。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政府出让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00万元以上或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的,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的50%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平均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50万元以上或自开工之日起四年内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达到政府供地成本的,按宗地政府土地收益的100%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创业支持。
2、独资新办农业开发、商贸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对宗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给予适当优惠。
3、外来投资者与区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补助。
(二)税收与财政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者新办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和财政收益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扶持补助。
1、独资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认定为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前三年按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的100%给予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扶持。兼并、租赁、收购区内原有工业企业的,对扣除原企业上年度实现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的区级地方收益部分,三年内按50%予以扶持。
2、独资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开发、畜牧养殖、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卫生体育以及商贸服务类项目,自建成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的50%给予扶持。
3、按土地出让价格给予等(差)额补助的项目,区级地方财政收益达到政府供地成本后,三年内按区级地方财政收益的50%给予扶持。
4、外来投资者与区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5、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境外投资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应缴纳的政府非税收入,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属于区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半收取。
2、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四)其他优惠政策
1、根据外来投资者需要和经营情况,金融部门优先提供贷款。对重大项目实行主办银行制度,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2、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项目投资者,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3、原则上外来投资者在供水、供电、供暖、供热、环保、交通、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投资数额大,对地方财源建设贡献突出的投资者将特事特办,享受更优惠的待遇。
责任编辑:田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