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
《关于鼓励台商在临沂高新区投资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临沂高新区经济发展,鼓励台商来高新区投资,结合临沂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和自身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来临沂高新区投资的台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临沂市委、市政府2005年下发的“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 (临发[2005]9号)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台资企业对高新区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额(包括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实行财政返还政策以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一般工业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返还100%,第三至五年返还50%,第五至七年返还30%;对经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前三年返还100%,第四至第七年返还50%。
二、鼓励和支持台商来高新区创建台资工业园,根据拟规划园区的投资规模、园区类型,对投资者给予“一区一策”的政策扶持。
1、在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临沂市规划、环保等有关要求的原则下,台资工业园实行园区投资人自主招商。
2、台资工业园投资强度按照地方政策规定执行,建设容积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由高新区管委会组成台资工业园项目工作组,为园区无偿提供优质跟踪服务,协调工业园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协助台资工业园招商。
4、台资工业园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享受临沂市政府颁布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鼓励台商在高新区投资软件、IT、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自主创新项目。
1、高新区管委会将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以优惠价格出让土地支持企业的发展。
2、符合上述条件的台商可以半价使用高新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一年,或一年内无偿使用高新区提供的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
3、高新区无偿提供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并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4、对被认定为省级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高新区管委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10万元。
5、高新区科技部门无偿提供服务协助具有自主创新项目的台资企业申请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基金扶持。
6、鼓励台资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对新评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新产品的入园台资企业,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10万元。
7、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入园台商优秀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20万元,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
四、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台资项目,高新区在政策上给予进一步优惠扶持。
1、投资500-1000万美元的,高新区将按照土地出让金的30%配套支持企业的基础建设。
2、投资1000-2000万美元的,高新区将按照土地出让金的40%配套支持企业的基础建设。
3、投资2000—3000万美元的,将按照土地出让金的50%配套支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4、投资3000-4000万美元的,将按照土地出让金的60%配套支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5、投资4000万美元以上,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将按照土地出让金的100%配套支持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6、对生产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一年内完成投资50%以上的台商企业投资人,按一年内到位资金(换算成人民币)的2‰,高新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7、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由管委会负责成立项目服务小组,为企业代办工商注册、土地、规划等所有审批手续。
8、项目用地优先保证水、电、燃气、交通、通讯“六通一平”。
9、地方有权减免的相应规费全免。
五、对在临沂高新区投资兴业的台商,在生产、交通、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生活等多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1、高新区协助台资企业与市内各商业银行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完善台资企业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协助解决台资中小企业的贷款问题,扶持台资企业做大做强。
2、台商在高新区购买商品房,享受高新区社区居民的同等待遇。
3、建立台商医疗卡制度,高新区医院定期为台商作免费体检。
4、高新区实验中学对台商子女在高新区入学就读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费等。
5、高新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台资企业建档管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跟踪服务,根据相关法律受理台商投诉。
以上意见仅适用于临沂高新区入园的台商独资工业企业,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07年12月31日止,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企业管理办法(选)》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孵化企业的规模、投资额大小和实际需要,创业中心提供一定面积的孵化场地(在此基础上企业申请增加的场地面积需据实交纳租金)。场地租费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起全额收取。
第三十条 区财政每年按可用财力的3%设立创业基金,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作为对高新技术成果的贴息、补助;扶持重点产业(如软件产业)及重点项目的引导资金;引进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引进高科技人才、增加对科技孵化器的扶持等。逐步建立创业投资基金和担保基金,用于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和担保。
第三十一条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应提取当年销售额的5%以上作为技术开发费用,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购置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采用加速摊销法摊入成本。
第三十三条 积极鼓励软件产品出口,软件企业生产自营式委托出口的软件产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出口软件产品的价值按出口合同认定其价格。
第三十四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科技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由高新区财政按企业对高新区财政的实际贡献额支持创业中心设立创业基金,创业中心给予企业70%的创业基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从孵化基地毕业并在高新区内择址发展的企业继续享受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高新技术成果、专用技术、专利、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省级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成果参与投资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进入孵化基地的科技型企业,海外留学生可以以1万美元注册企业;6.1万美元以上(含6.1万美元)可注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海外留学人员可注册外资企业或注册内资企业,内资企业资金在3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万元)可注册独立法人企业。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到高新区建立研发中心、工程中试基地和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从每年的创业基金中拿出专项费用给予支持。所创办的研发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享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政策优惠。
第三十九条 设立高新区人才发展基金,用以资助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者及人才引进单位或个人实行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 凡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财政补贴的企业,所减免、补贴资金的60%须列入企业资本公积金,40%专项用于研究开发。
第四十一条 凡在高新区租(购)用房、土地享受减免或折扣的,如中途改变用途或转租,须全额补交所免金额。
第四十二条 原为事业法人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法人并在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可享受本办法中所及相关政策。外资企业合资或独资建立的工程或技术研发中心、软件企业,除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外,也可享受本办法中所及政策。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 以下简称高新区 ) 投资环境 ,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 促进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临发[2000]19 号文件 ,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高新区土地实行使用权出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 : 商业、娱乐业用地 40 年 , 工业、工业综合用地 ,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居住用地 70年 ; 在出让合同期内 , 使用者有权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土地租期不超过20 年,租用期内不能转让、转租和抵押 ,到期可重新核价续租。对土地征用后 ,1年不进行开发建设的 , 依照《土地法》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收回。
第二条 对进区兴办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 土地出让金给予 15% 的优惠。
第三条 对进区建设项目 ( 房地产开发除外), 1 年内征地、建成、投产开业的 , 给予应交纳土地出让金 10% 的优惠。
第四条 高新区财政局从企业上缴税收中,按一定数额比例 , 设立专门账户 , 建立创新基金 , 对纳税企业给予技术创新支持。
第五条 对进区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 创新基金在前2年按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 , 全部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第 3 年至第 5 年继续给子 50% 的支持。由高新区财政局按财政年度每年核实兑现。
第六条 对非高新技术企业 , 创新基金在连续 5 年内按企业实际交纳所得税额的 50% 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由高新区财政局按财政年度每年核实兑现。
第七条 对进区建设项目所有行政性事业收费,开发区单列明细表 , 凡开发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范围内能够减免的收费 , 全部减免。
第八条 对高新区项目生产用固定资产 , 经批准可在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 , 提高 20% 折旧率。
第九条 高新区本着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资者的原则 , 实行行政公示制、标准化服务承诺制和审批限时制 , 公开办事程序、内容、标准和时限 , 推行 " 全天候办公、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 运作模式 , 切实为进区企业搞好全程服务。凡在高新区权限范围内申批立项的项目,3天内办完全部手续。
第十条 除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检查外 ,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随意到高新区进行检查、收费、摊派、评比和布置工作、下达指标等,确须检查时 , 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 并到市纪委 ( 监察局 ) 登记领取检查卡 , 在高新区管委会备案 , 方可进行检查。无检查卡的 , 企业有权拒检。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驻孵化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享受国家、省、市及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2、设立"科技创业基金",以无偿补助、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3、按企业对高新区财政的实际贡献额给予70%的创业基金支持。
4、根据孵化企业规模,创业中心提供一定面积的孵化场地,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起按成本价全额收取。
5、毕业后的企业重新享受高新区的一切优惠政策。
6、对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持有的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高新区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专门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责任编辑:辛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