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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临港经济开发区是鲁南经济带规划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临港经济的窗口和平台。为推进临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近海临港的区位和资源优势,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构筑全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且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指外资企业、临港经济开发区外的内资企业以及临港经济开发区内原有企业增资、扩建、工业技术改造、合资新建企业)、公益性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和旅游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 所有进入临港经济开发区的投资项目,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均实行“扎口管理”,并将提供全程服务,派专人帮助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评、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
第四条 收费政策
1、对投资新建工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3000万元的,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全部免收;
2、中介服务机构对投资的工业项目收费,一律按照最低标准的30%收取。
3、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4至第10年国家规定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受益财政留成部分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高科技项目、循环经济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4、实行收费登记制度,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取。收费时,必须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第五条 建设用地政策
在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和列入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的基础设施、商贸物流、餐饮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关土地政策,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和生产规模,界定用地限额;在用地限额内,享受下列优惠价格供给土地。
1、在临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供给土地。
2、利用临港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按企业用地性质享受同类项目用地政策。
3、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划拨等形式依法获得。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执行。
4、鼓励企业到临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事业建设,符合土地划拨政策规定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也可以作价入股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以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5、生产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净用地上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每亩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税收扶持政策
1、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受益财政全额扶持企业,第4年、第5年减半扶持企业。
2、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全额、后两年减半的比例,由受益财政扶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三年内按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由受益财政扶持企业。
3、兼并、收购破产企业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所得税缴纳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1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4、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进行资金扶持,第4年、第5年减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进行资金扶持。
5、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受益财政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进行资金扶持。
6、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连续5年,每新增加本地就业职工50名,由受益财政按照该企业当年度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的1%给予企业资金扶持,用于职工培训,最多不超过5%。
第七条 凡符合规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填写申报表并附投资说明等相关资料,经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核实后出具证明,相关部门、单位按优惠政策再办理有关减免手续。
第八条 政府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向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经区管委会审查核实后,年终由受益财政统一兑付。
第九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及行业性质,规定项目建设周期。在项目建设周期内完成投资的,享受以上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在项目建设周期内投资规模未达到或未投产的项目,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项目内容有所调整的,优惠政策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对于特大型项目或者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培育有显著带动作用,对临港经济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投资项目,可根据“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双方协商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临港经济开发区招商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中心优惠政策》
一、入驻孵化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1、享受国家、省、市及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2、设立"科技创业基金",以无偿补助、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3、按企业对高新区财政的实际贡献额给予70%的创业基金支持;
4、根据孵化企业规模,创业中心提供一定面积的孵化场地,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收取第三年起按成本价全额收取;
5、毕业后的企业重新享受高新区的一切优惠政策。
二、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享受临沂高新区内其它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各项服务项目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留学人员可注册外资企业或内资企业,1万美元可注册外资企业,6.1万美元(含6.1万美元)可注册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3万元人民币可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
2、留学人员可以利用专利、商标或高新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
3、对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优先给予科技创业基金扶持,资助方式分无偿资助、货款贴息两种方式;
4、对入园的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其办公和研发用房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享受市场标准价三折和七折的优惠。
5、优先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申报科技攻关、火炬、星火、新产品、中小型企业创新基等项目,争取上级科技经费支持;
6、对留学人员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及持有的科技含量高的转化项目,高新区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采取专门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7、对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内买房或租房,给予30%的补助,对家属就业,子女入托或入学给予优先照顾。
《临港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财政支持
对市外投资的工业性生产项目企业所得税市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政府全额扶持,后两年扶持50%。
对市内进区企业核定财政基数及增长比例,新增部分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县区引进的进区项目,财政预算级次不变。
土地政策
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划拨、出让或租赁等形式依法获得。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期 限一般为50年。
生产性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每亩净用地上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数额)一般不少于70万元。
生产性工业项目目前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5.8万元左右,在此基础上,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期限、科技含量、税收贡献等 再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扶持。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大的上市公司的投资的项目、高科技项目或投资数额特别大,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 议。
工业性生产项目土地实行租赁的,目前租赁金每亩1200元左右。
责任编辑:辛颖